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6日
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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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六项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员(本市在编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外)。中介人员必须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并能有效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签约落地建设投资成功,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社会团体。
第二条 奖励条件。引进外来投资(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中来自醴陵市域以外的部分)在我市兴办工业、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面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人员奖励:
(一)工业项目:落户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乡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在城区,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以合同签定当年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流转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计奖。
(二)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计奖。
(三)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醴陵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四)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醴陵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员进行奖励。
(五)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30%(含30%);非生产性项目奖金最高额不得多于该项目建设期累计税收的10%;项目建设期或当年未实现税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除外),中介人员暂不予奖励;合同签订一年内未启动建设或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战略项目和非投资方原因除外),中介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1.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中介人员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招商局内)备案。2.外来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营业)后,中介人员持项目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信息受理方、项目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醴陵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3.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组织市招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地勘查审验,确认受奖项目和中介人员身份。4.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结果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审定结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有关部门将奖金直接支付至中介人员指定帐户。
项目竣工投产(营业)后两年之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申报奖励的中介人员,视为自动弃权。
第五条 资金来源。落户经开区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资金由经开区负责,其他项目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1. 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
2. 以融资、贷款方式引进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3. 房地产开发项目;
4. 未竣工投产(营业)的项目;
5. 固定资产投入低于5000万元的林木粗加工和饲料加工项目;
6. 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7. 中介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的;
8. 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项目。
(二)中介人员获奖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浮报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给奖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后我市所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具体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